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中“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判断标准研究

作者

  • 蒋 思博 湖北经济学院,湖北 武汉 430205

DOI:

https://doi.org/10.53104/fxsy.2026.02.04.004

關鍵詞:

夫妻共同债务;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日常家事代理;债务用途;举证责任

摘要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既涉及债权人的利益保护,也直接关系到未举债配偶的财产权益。《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将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规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使“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成为判断夫妻共同债务的重要标准。但该概念具有较强的开放性,不同家庭的收入水平、消费方式和生活需求存在明显差异,仅凭债务金额或者债务名称难以作出准确判断。实践中还存在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与夫妻共同生活规则界限模糊、债务真实用途查明困难、分居状态下判断尺度不统一、举证责任配置不够清晰等问题。本文以《民法典》夫妻共同债务规则和日常家事代理制度为基础,对“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适用范围和判断困难进行分析,并提出以债务用途为核心、以金额适当性为边界,同时结合家庭经济状况、交易内容、债务形成方式以及夫妻共同生活状态进行综合判断。在程序上,应合理安排债权人、举债配偶与未举债配偶之间的证明责任,使实体判断标准能够在具体案件中得到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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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出版

2026-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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