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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视野
2026-09-17T16:30:04+08:00
Open Journal Systems
https://www.brilliance-pub.com/fxsy/article/view/416
校园欺凌中学校教育管理职责的认定与民事责任研究
2026-09-07T17:48:47+08:00
吴 敏
1808102289@qq.com
赵 琪
aaayy@gmail.com
<p>校园欺凌发生在学生学习和生活较为集中的校园环境中,不仅涉及欺凌者与被欺凌者之间的侵权关系,也涉及学校是否履行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现行法律已经对教育机构在未成年学生受到人身损害时的责任作出规定,《未成年人保护法》也明确要求学校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但在具体事件中,学校做到何种程度才能认定为已经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仍存在一定判断困难。特别是言语欺凌、关系欺凌以及长期持续的欺凌行为,往往具有隐蔽性,仅从学校是否直接实施侵害出发难以准确判断其责任。本文采用文献分析和规范分析的方法,在分析校园欺凌基本特点和学校职责法律依据的基础上,从事前预防、事中制止和事后处置三个阶段讨论学校教育管理职责的认定,并进一步分析学校未履行相应职责时民事责任的承担。学校责任不能因欺凌行为发生在校园内而无限扩大,也不能以学校不知情为由简单免责。较为合理的做法是结合风险的可预见性、学校日常管理情况、教师发现和处置情况以及学校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联系进行综合判断,并通过细化防欺凌制度、完善报告处置程序和保存履职记录,提高学校责任认定的明确性。</p>
2026-09-15T00:00:00+08:00
https://www.brilliance-pub.com/fxsy/article/view/410
大数据杀熟中消费者公平交易权保护研究
2026-09-04T17:12:25+08:00
张 明然
z@qq.com
<p>大数据和算法技术被广泛应用于网络交易后,平台能够根据消费者的浏览记录、交易习惯、消费能力等信息进行用户画像,并据此调整商品或者服务的展示方式与交易价格。合理的差异化定价可以提高交易效率,但部分平台利用消费者之间的信息差异,对不同消费者设置不合理的交易条件,形成通常所说的“大数据杀熟”。这类行为表面上表现为价格差异,背后则涉及个人信息处理、算法自动化决策以及平台与消费者之间明显的信息不对称。消费者往往无法判断价格差异究竟来自正常市场波动,还是平台针对个人特征作出的算法决策,公平交易权也因此面临新的保护难题。现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个人信息保护法》以及算法推荐相关规定已经形成基本规制框架,但在行为认定、举证责任、算法解释和权利救济方面仍存在适用障碍。对此,应以消费者公平交易权为中心,明确大数据杀熟的基本认定标准,合理减轻消费者的举证负担,加强平台对差异化定价的说明义务,并完善监管和民事救济机制,使算法定价保持在合理的经营自主权范围之内。</p>
2026-09-15T00:00:00+08:00
https://www.brilliance-pub.com/fxsy/article/view/409
数字服务场景下个人信息知情同意的形式化困境
2026-09-04T16:44:16+08:00
赵 腾
1808102289@qq.com
<p>知情同意是个人信息保护制度中的重要规则,其目的在于使个人了解自身信息将被如何收集、使用,并在此基础上作出自主选择。当前,购物、社交、短视频、出行等数字服务普遍通过隐私政策、授权弹窗和服务协议取得用户同意,但形式上的“同意”并不意味着用户真正理解并接受相应的信息处理活动。实践中,隐私政策内容冗长、授权事项集中设置、必要信息与非必要信息混合、后续用途变化提示不足以及撤回同意困难等现象,使知情同意逐渐成为进入数字服务之前的一项程序性操作。用户虽然完成点击,却可能并未形成真实、明确的意思表示。本文以数字服务中的个人信息处理为主要场景,在《个人信息保护法》现有规则基础上,对知情同意形式化的主要表现及其形成原因进行分析。知情同意形式化既与服务提供者和用户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有关,也受到持续性数据处理、平台商业利用需求以及偏重形式合规等因素影响。对此,应改进告知方式,区分必要与非必要个人信息,减少概括授权,在个人信息处理目的和方式发生重要变化时强化再次确认,同时降低撤回同意的操作成本,使知情同意从一次性的形式确认转向贯穿个人信息处理过程的持续选择。</p>
2026-09-15T00:00:00+08:00
https://www.brilliance-pub.com/fxsy/article/view/411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中“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判断标准研究
2026-09-04T17:19:00+08:00
蒋 思博
j@qq.com
<p>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既涉及债权人的利益保护,也直接关系到未举债配偶的财产权益。《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将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规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使“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成为判断夫妻共同债务的重要标准。但该概念具有较强的开放性,不同家庭的收入水平、消费方式和生活需求存在明显差异,仅凭债务金额或者债务名称难以作出准确判断。实践中还存在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与夫妻共同生活规则界限模糊、债务真实用途查明困难、分居状态下判断尺度不统一、举证责任配置不够清晰等问题。本文以《民法典》夫妻共同债务规则和日常家事代理制度为基础,对“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适用范围和判断困难进行分析,并提出以债务用途为核心、以金额适当性为边界,同时结合家庭经济状况、交易内容、债务形成方式以及夫妻共同生活状态进行综合判断。在程序上,应合理安排债权人、举债配偶与未举债配偶之间的证明责任,使实体判断标准能够在具体案件中得到落实。</p>
2026-09-17T00:00:00+08:00
https://www.brilliance-pub.com/fxsy/article/view/456
网络暴力治理中的平台责任边界
2026-09-17T16:30:04+08:00
陈 宇航
1808102289@qq.com
李 悦
122@qq.com
<p>网络空间已经成为公众交流、信息传播和社会互动的重要场域。开放性、即时性和裂变式传播特点在提升信息流动效率的同时,也使网络暴力问题更加突出。网络暴力不同于传统侵权行为,其形成通常涉及内容发布者、传播参与者、网络平台以及技术机制等多个因素。网络平台作为信息传播的重要组织者,掌握内容分发、用户管理和技术治理能力,在网络暴力治理过程中承担着重要责任。当前,平台责任已经从单纯的信息服务义务逐渐转向网络空间治理义务,但平台应承担何种范围的责任仍存在争议。平台责任过轻,难以及时阻止网络暴力扩散;责任过重,又可能导致平台采取过度限制措施,影响正常网络表达。如何在保护用户人格权益、维护网络秩序与保障表达自由之间形成合理平衡,成为网络暴力治理中的重要法律问题。本文围绕网络暴力治理中的平台责任边界展开分析,在梳理网络暴力传播特点和平台治理基础的基础上,探讨平台在内容审核、用户管理、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承担的具体责任,并从平台控制能力、风险发现可能性、损害后果程度以及责任类型区分等角度分析平台责任边界。文章认为,平台责任应建立在合理注意义务基础上,根据平台实际治理能力和风险防控能力确定责任范围,避免将平台作为网络暴力后果的替代承担者。在制度完善方面,应进一步优化平台治理规则,完善责任分层机制,推动网络暴力治理由事后处置向全过程风险防控转变。</p>
2026-09-17T00:00:00+08:00